各学院、全体研究生:
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中心的工作安排,现启动我校2018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
根据《办法》,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须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全日制(全脱产)培养、非定向就业的在校研究生”,且“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2018年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的发放
2018年新生学业奖学金发放对象为今年入学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负责实施与发放事宜。博士生新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10000元/年,奖励比例为一年级博士研究生的100%。硕士生新生学业奖学金分一志愿考生(发放标准为学费的100%)和调剂志愿考生(发放标准为学费的80%)两档。
三、2018年研究生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审
(一)奖励对象、等级、标准、比例和评奖学年
奖励对象 |
奖励等级 |
奖励标准 |
奖励比例 |
二、三年级 博士生 |
一等 |
18000元/年 |
20% |
二等 |
14000元/年 |
30% |
|
三等 |
10000元/年 |
50% |
|
二、三年级 硕士生 |
一等 |
12000元/年 |
20% |
二等 |
10000元/年 |
30% |
|
三等 |
8000元/年 |
50% |
2018年在校研究生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奖学年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2.5年制硕士研究生,其三年级的学业奖学金奖励额度减半。
(二)申请条件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三)评奖规则
各学院应结合学科特点,依据《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我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和本学院的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制定或完善本学院研究生(含硕、博)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奖实施细则,并经公示后实施,评奖实施细则报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四)评审组织和程序
学校成立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担任。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并将名单报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学院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奖实施细则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重要时间节点及工作要求
时间 |
工作事项 |
执行人 |
9月24日16:00前 |
研究生登录综合评奖系统录入各模块成果 |
二、三年级博士、硕士 |
10月8日16:00前 |
完成对各模块成果的审核 |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 |
10月22日前 |
公示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 |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程序性、规范性强,请各学院务必严格按照《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我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和本学院的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等文件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开展工作,同时对照“学院评审学业奖学金规范性自查表”(见附件4)开展自查工作。
各学院应在10月25日前,将学院研究生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奖实施细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名单、评审学业奖学金规范性自查表和经公示后的研究生学年学业奖学金拟推荐名单(包括汇总表、登记表)电子版发送至nennyseo@163.com,纸质版须由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并盖学院党委/总支公章报至1040办公室。联系人:徐心楚,联系电话:28877048。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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