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决定开展“十三五”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立项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9]250号),学校决定开展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立项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通过建设实践基地,遴选、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具有较高实践育人水平的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承担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任务,完善高校与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协同育人机制,推进校企校地等深度融合,加强实践育人平台建设,推动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升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
二、建设任务
(一)提高实践育人能力
实践基地应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高度重视实践育人功能,切实提高实践育人能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实践教学各环节,帮助学生在实践活动中正确认识历史规律、准确把握基本国情,掌握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
(二)健全组织管理和质量评估制度
各实践基地应紧紧围绕提高人才培养能力这个核心点,依托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共同建设,健全有关校外实践教育的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探索建立有效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积极运用信息化平台,加强实践教学质量的过程监控管理,完善质量评估机制,健全大学生实习实训制度。
(三)建立协同育人机制
建立与用人单位更加紧密合作的人才培养机制,实现与行业企业及用人单位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共同建设课程,共建实践基地,共同制定评价标准,互聘师资,健全合作、开放、共赢的协同育人机制。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快发展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探索构建校企合作育人长效机制。
(四)统筹专兼职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建设专兼结合的指导教师队伍,实践基地的指导教师应由高校教师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健全教师队伍协同机制,积极推动指导教师双向交流,建立健全互聘互派制度,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实践基地应采取有效激励措施,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
(五)完善开放共享机制
实践基地除承担共建高校的学生校外实践教育任务外,还应向省内其他高校开放,实现资源共享,主动发布实践基地相关信息,科学制定开放共享方案,根据接纳能力接收其他高校的学生进入实践基地学习。
(六)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实践基地应加强对高校学生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的宣传教育,做好相关的教育管理工作,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要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安全。
三、建设项目
(一)项目类别
实践基地分文科实践教育基地、理科实践教育基地、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法学教育实践基地、临床技能综合培训中心、药学实践教育基地以及其他类实践教育基地。优先支持兼顾其他学科门类、具备多种实践教育形式的综合性实践基地的建设,优先支持积极参与和开展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的项目。
(二)项目管理与评价
实践基地建设采取“先立项建设,后评估认定”的方式,立项2年后根据绩效开展认定工作,通过认定的授予“浙江省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称号,不合格予以淘汰。被立项的省级实践基地建设项目,每年需向教育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四、立项与推荐
每个学院最多申报1项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院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和答辩,择优遴选3个具有示范作用的实践基地参加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申报。
五、申报要求
1.各学院应高度重视本次申报工作,根据申报条件的要求,成立实践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申报和建设工作,项目建设周期按照2年进行设计;
2.申报立项程序:各学院积极寻找合作单位共同磋商申报实践基地及建设事宜,撰写实践基工作方案、填写《浙江省“十三五”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申报书》(见附件),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教务处;
3.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纸质文档一式五份和附件(相关支撑材料:包括企事业单位简介、资质证明、共建协议等)纸质文档一式一份及所有材料的电子文档。
4.请各申报基地在9月20日前将申报书及支撑材料报送至文科楼219室,电子版文件名统一命名为校内基地负责人+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名称,电子版申报材料发送至邮箱zxq0415@126.com,联系人:周老师,联系电话:28008112,573138。
附件1.关于开展'十三五'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立项建设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2.浙江省'十三五'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申报书.doc
教务处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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