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大办〔2008〕289号
我院关于印发
教师教学课时计算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现将《我院教师教学课时计算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我院教师教学课时计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教师教学工作积极性,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工作,合理计算教师的编制,切实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应完成的教学任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成人教育夜大、函授和研究生课程的课堂教学;除授课工作外,还包括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实践教学和课程设计,毕业(学年)论文(设计)等关联内容。
第二章 普通本、专科学生
和成人教育夜大、函授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
第三条 学校根据教务处和成教学院下达给各学院(部、室)的教学任务书,核定各部门和各任课教师的教学课时总数。
第四条 凡以教学班(单班)形式下达全日制教学任务的课程,其组班学生数,文科以50人为限、理工科以40人为限、体育教学班以35人为限。
由于教学特点的不同,为了确保教学质量,外国语言文学类与艺术类本专业课程(非本专业的公共基础课除外)的组班学生数则以25人为限。
教学班实际学生数如超出组班学生数上限,超出部分按以下标准增加班系数。
课程类型 |
实际人数 |
增加班系数/人 |
文科类 |
51-99 |
0.0100 |
理工科类 |
41-79 |
0.0125 |
体育类 |
36-69 |
0.0086 |
外语艺术类 |
26-49 |
0.0120 |
第五条 专业选修课以教务处核定的学生名单人数占同年级同专业可选修学生总人数的比例核定班系数。具体班系数标准如下:
选修人数比例(%) |
85以上 |
70-84 |
50-69 |
49以下 |
单班 |
1 |
1 |
1 |
参照任选课核定班系数 |
二合班 |
1.5 |
1.3 |
1.15 | |
三合班 |
1.7 |
1.5 |
1.3 | |
超过三个班合班 |
1.7 |
1.5 |
1.5 |
注:按本标准计算的班系数若低于按照任选课核定的班系数,取系数高者。
第六条 全校任意选修课程、函授及夜大课程以教务处、成教学院核定的学生名单人数核定班系数,具体规定为:50人以下按一个单班计;51人至100人时,超过50人的每增加1人,班系数增加 0.01;100人以上,超过100人部分按每增加10人,班系数增加0.04(不足10人按10人计)计算。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凡以自然班级形式下达的全日制教学任务的课程,应提倡单班开课。对于确需要合班开课的课程(艺术类与语言类的本专业课程,体育课和大学英语课程除外),二合班上课的班系数为1.5。
原则上不安排普通课程的三合班和艺术类及语言类的本专业课程、体育课和大学英语课程的二合班以上的开课形式,确因特殊需要的,由学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开课,普通课程的三班合班系数为1.7,艺术类及语言类的本专业课程、体育课和大学英语课程的二合班系数为1.3。
经批准三合班及以上开课形式的教学班,应尽量配备专任辅导教师,其任务是跟班听课,学习主讲教师的教学方法,并帮助主讲教师辅导答疑和批改两个班的作业,其实际课时数按主讲教师课堂教学的基本课时数(即课程的学分数×实际教学周数,下同)的40% 计算。
第八条 各专业的指导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阶段的工作量计算标准为:文科类专业为8课时/学期·人,论文类理科及外国语言类专业(以外语写作)为10课时/学期·人,艺术类、设计类理科和不带实验的工科类专业为12课时/学期·人,带实验的工科类专业为15课时/学期·人。
为保证教师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 工科教师一人最多(不含校际教师互聘教学工作量,下同)带5名学生;文、理科教师一人最多带8名学生,确因特殊需要超量安排指导任务的,须事先经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长批准同意,其超量部分的课时数按60% 计算。
第九条 指导课程设计、学年论文等课时,按15课时/学分·班的标准计算。
第十条 因设备、场地等条件限制需多批次安排的实验课课时,以教务处事先核定的学期安排计划中所列的个数、时数、批次为准计算。第一次的系数为1,以后的重复系数均为0.6。
第十一条 开放实验项目的总工作量计算(含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管理人员的工作量):(实验教学人时数/35)×1.2,具体分配由各学院根据开放实验性质和类型自行决定,应考虑实验项目设计、实验指导、报告批阅、实验准备和实验室管理等环节。
第十二条 采用双语教学形式授课的课程,由任课教师在开学初提出申请,根据专家听课后评定的结果增加相应的课时。其中用外语授课比例在90%以上的,增加100% 的基本课时;用外语授课比例在60%以上不足90%的,增加60% 的基本课时;用外语授课比例在30%以上不足60%的,增加30% 的基本课时;用外语授课比例不足30% 的,不增加课时。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室)因师资偏紧急需临时聘请外校教师或校内退休教师承担教学任务时,必须在学院(部、室)教学任务书中注明,并报教务处备案。
经备案的外聘、返聘教师按照校内教师同样标准计算教学工作量,其酬金标准可根据所聘教师的职称、教学质量等因素参照学校相应标准,由学院(部、室)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学院(部、室)认为应计算教学工作量的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可由学院(部、室)参照本规定计算教学工作量,酬金由学院(部、室)自行解决。
第三章 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和导师指导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十五条 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包括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课堂教学工作量和指导工作量。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课堂教学基本工作量:周课时×周数×(1+班系数)。其中:班系数按下列标准班学生人数表计算。
硕士研究生标准班学生人数表
课程类别 |
标准班学生数 |
全校性公共课 |
50 |
公共外语课 |
40 |
专业外语课 |
30 |
专业课 |
20 |
听课学生人数超过标准班人数一半以上、在标准班人数以内的,或达到学校规定开班人数的,班系数为0;听课学生人数超过标准班人数的,按超过人数占标准班人数每10个百分点相应增加0.1计算班系数,但最高不超过0.5;非专业课听课学生人数不足标准班人数一半的,按-0.1计算班系数。
第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课堂教学基本工作量:周课时×周数。暂不考虑班系数。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系数及相应增加的教学工作量计算。
普通研究生课程系数表
课程类别 |
普通硕士 |
博士 |
专业学位硕士(MBA、MPM、JM和工程硕士) |
全校性公共课、公共外语课和专业外语课 |
0.4 |
0.5 |
0.6 |
专业课 |
0.5 |
1.0 |
0.7 |
折合相应增加的教学工作量=周课时×周数×研究生课程系数。
第十九条 采用原版教材并用外语给研究生授课的,增加授课系数0.5。折合相应增加的教学工作量=周课时×周数×0.5。
采用原版教材而用汉语授课不另计授课系数,也不增加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条 各学院(部、室)聘请外校教师或校内退休教师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的,须在研究生教学任务书中注明,并报研究生部备案。已经备案的外聘、返聘教师按照校内同等职称教师标准计算教学工作量和课时津贴。
第二十一条 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工作量每生折合75课时,指导博士研究生每生折合180课时。按正常学制,分学期平均计算(指导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学期15课时,指导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学期30课时)。
研究生导师指导工作量计入考核的教学工作量,但不计入教师全年教学工作总量限制,并执行单独的单位课时酬金标准,由研究生部和人事处另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全日制硕士生、博士生教学工作量及导师指导工作量津贴由学校核拨给任课教师和担任导师所在学位点的学院,由学院根据绩效工资分配政策,发放至教师和导师。
专业硕士教学工作及导师指导工作津贴,由相关中心参照学校标准,直接发放至个人。
第四章 周课时限额与行政兼课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教学质量和专任教师在教学、科研工作上的协调发展,教师承担课堂教学任务的总量(含本科、研究生、成教夜大、函授,下同)年均不得超过15课时/周(不计合班系数,不含校际教师互聘教学工作量,下同),实行师生双向选课的教师可上浮至16课时/周,学院(部、室)所有教师承担的课堂教学任务总量不得超过年人均12课时/周。
确因特殊需要超量安排教学任务的,须事先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部核准同意,其超量部分的课时酬金按50% 计算。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职能部门及各学院(部、室)中享受全额岗位津贴的行政人员,因教学需要安排教学任务时,一般应安排在非正常上班时段(晚上、双休日等);正常上班时段上课每周最多只能安排1次(2节或3节),正常上班时段上课每周多于1次的部分不计教学工作量。行政人员总课时数原则上不超过6课时/周(含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生),如有特殊情况报人事处审批。
第五章 课时的奖励和扣发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年度教师教学总课时数(含系数)的5%核算各学院(部、室)教学奖励课时,各学院(部、室)根据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分结合其他教学工作表现自行确定奖励比例和奖励标准并进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教师发生教学事故,按《我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扣发相应的课时。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教学质量明显偏低的教师,应根据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分结合其他教学工作表现扣发教师所任课程课时数的30%-50% ,并可在1年内不安排授课任务,通过承担专任辅导教师或其他教学辅助工作,进行限期改进。两次限期改进无效者,应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六章 津贴发放办法
第二十八条 教师教学工作津贴发放按学校人事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每学年考核教师教学工作量时,各学院(部、室)必须采用本办法的统一标准。各学院(部、室)在本部门内核定每位任课教师的实际课时数或教学工作薪酬时,可执行本办法的标准,也可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标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2009学年第二学期起实行。
附件:1.普通本科任课教师实际课时折算表
2.普通本科实践周教学任务要求及工作量计算办法
附件1:
普通本科任课教师实际课时折算表
教学任务 类型 |
单位 |
折算的实际课时数 (其中:艺术类课、语言类、体育类等) |
说明 | |
课堂教育 |
单班 |
节 |
1 |
(1)单班指教学自然班;(2)任意选修课、夜大及函授课凡50人以下者按一个单班计算,以后每增加1人,增加0.01班系数,总数超过100人以后,每增加10人,增加0.04班系数。学生人数以核定的学生名单人数为准; (3)专任辅导教师实际课时数按主讲教师课堂教学的基本课时数的40%计算 |
二合班 |
节 |
1.5 1.3(艺术、语言类) | ||
三合班 |
节 |
1.7(主讲教师) 0.4(专任辅导教师) | ||
实验课 |
节批次(重复批次) |
1(0.6) |
| |
指导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模拟实验 |
学分·班 |
15 | ||
指导毕业 论文和 毕业设计 |
课时/ 学期/人 |
文科:8 理科(论文)、外语:10 艺术类、理科(设计)、 工科(无实验):12 工科(带实验):15 |
为保证教师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工科教师一人最多带5名学生;文、理科教师一人最多带8名学生,否则其超过部分的课时数按60%计算。 | |
指导专业 (毕业)实习、专业 调查和专科的毕业论文 |
周 |
10 , 9周以内(含9周) 8 , 10-12周部分 6 , 13周以上部分 |
按每位教师带20人并在外地自始至终跟班指导实习作为核算单位。对自行联系、分散实习、教师无法进行跟班指导的,其指导教师的课时量按跟班实习的70%计算;学生集中实习,但教师并未自始至终跟班指导实习者,也按70%计算。 | |
艺术类 实践教学 |
周·班 |
17×1(本地) 17×1.5(外地) |
赴外地实践教学,须事先上报备案。 | |
独立研究 |
课时/学期 |
16 11人以上 13 6-10人 10 1-5人 |
每班最高课时总数为16课时。 |
注:教师承担辅修、重学课程的课时,均按以上标准计算课时。在教学工作业绩考评时,可计入本人的教学工作量。
附件2:
普通本科实践周教学任务要求及工作量计算办法
实习方式 |
基本要求 |
工作量计算办法 |
备注 |
社会调查 (分散实习) |
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学院管理,教师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报告,计算学生学分,教师评阅实习(调查)报告 |
由各学院(部、室)根据教师实际工作量确定课时数,并在学生创新项目和实践周指导教师专项经费中自行发放酬金 |
有/无学分 |
校内集中实习 |
教师指导下组织学生在校内实验室实习 |
1.食品学院金工实习按30课时/学分的标准计算 2.其余同模拟实验 |
有学分 |
课程设计 |
1.加强考勤,学生必须按时到达实践教学场所,不得迟到、旷课或提前退场; 2.加强考核,学生实践结果必须通过一定可见的形式展示,要强化成果的验收 |
15课时/学分·班 |
有学分 |
学年论文 | |||
模拟实验 | |||
集中外出实习 |
教师自始至终带队管理辅导 |
4课时/班·天 |
有学分 |
主题词:教师 教学课时 计算办法 通知
我院办公室 2008年1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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