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6-03-23 阅读: 次
中共我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增加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浙江省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的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公示对象
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不设支委会的支部,由支部书记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后确定),并经党总支预审通过,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二、公示内容
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或学习部门(院系)、现任职务、职称等情况;公示对象的申请入党时间、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党校培训情况、发展对象培养联系人;公示的期限、要求及联系电话等。
三、公示时间
发展对象的公示在党总支预审同意之后进行。公示期限一般为7天。
四、公示形式和范围
公示采用张榜公布等形式进行。公示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工作或学习的部门(院系)或居住地。校机关教工公示对象在办公区内进行公示;各学院教工公示对象在学院办公区内进行公示;学生公示对象在学院办公区和学生公寓(宿舍)同时公示。特殊情况可以扩大公示范围。公示工作主要由党总支负责(校党委直属党支部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
五、公示程序
公示程序:审查公示对象的情况资料(公示对象名册,公示前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印制公示表;张榜公布;收集反馈意见。
六、对反映情况的要求
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电话、信函或直接来访的形式,向负责公示的党组织反映公示对象在政治、工作、学习和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同时也可以反映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坚持党员标准、遵循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反映问题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书面反映情况的提倡署真实姓名。党总支应设立意见箱。
七、对反映情况的处理
1、负责公示的党组织应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情况,负责地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公示结果向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委员会通报,及时填写《我院党员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到校党委组织部领取《入党志愿书》时的必备附件)。
2、公示没有问题的,及时指导基层党组织召开支部大会讨论研究,履行入党手续。
3、对公示反映的问题,经审查后认为公示对象不符合入党条件的,应暂缓发展。
4、对基层党组织不坚持党员标准和不按规定程序发展的党员,上级党组织要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5、在《入党志愿书》中填写支部大会决议时,要写明公示的情况。
6、要保护反映问题的党员和群众,严禁打击报复。
八、其他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关于拟吸收×××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公示;
2. 我院党员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
附件1:发展党员公示样式:
关于拟吸收 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公示
根据本人申请、组织培养,经 党支部委员会研究,拟吸收 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现将其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限内,欢迎广大党内、外群众通过信函、电话或直接反映问题。以个人名义信函反映问题提倡署真实姓名,以便进一步了解情况和反馈意见。公示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党总支
年 月 日
附件2:
我院党员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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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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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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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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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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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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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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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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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学习)部门(院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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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入党时间 |
年 月 日 |
被列为入党培养考察对象的时间 |
年 月 日 |
培 养 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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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总支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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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子 邮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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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党委组织部联系电话:88071024转8223、8222、8221,8806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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