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6-03-23 阅读: 次
中共我院委员会教工党支部工作条例
为了加强我校教工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其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组织设置
第一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部门都应建立党支部。党支部的设置要本着有利于支部开展工作和发挥作用,有利于加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有利于增强支部的战斗力和凝聚力的原则。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应由党性强、热心党务工作,工作负责,能胜任支部工作的党员组成,一般为3 人;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第二条 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所在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每届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在任期内,如支部委员出现空缺,要及时增补。
第三条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学和科研实体为单位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职能较为接近的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离退休党员按照有利于开展活动的原则设置党支部。
第二章 教工党支部委员会职责
第四条 教工党支部是党在高校中最基层一级党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组织教育党员和团结带领群众完成各项任务的战斗堡垒。教工党支部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党员和群众进行政治学习,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结合所在单位实际,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全体教职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违纪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和党支部的战斗力。
(三)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四)培养、教育、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有计划、分步骤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重点培养和发展中青年教师入党。同时,抓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五)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教职员工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员和群众的政治敏锐性和辨别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做到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三章 教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五条 会议制度。党支部成员要定期召开支委会,分析情况,研究工作。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成员一个学期要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汇报工作,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党性,确保党内的团结和统一。
第七条 报告工作制度。党支部要根据党总支的统一部署,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要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党员监督。党支部应定期向党总支汇报工作。
第八条 按时收缴党费制度。党支部要督促党员按照标准及时交纳党费,并将所收党费在规定的期限内上缴。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